各分局:
为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建设“信用宁波”的战略决策,进一步发挥信用管理优秀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,提高我市企业的总体信用管理水平,积极应对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,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,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、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宁波市环境保护局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、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2010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活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培育范围
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不限名额,凡符合《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六条规定的企业,均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为培育对象。
二、培育认定程序
(一)各工商分局要深入发动辖区内的企业,积极参加培育认定活动,从中筛选出信用管理水平较高,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,于4月底前将名单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,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根据条件确定培育对象。
(二)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及当地工商部门对培育对象进行相关培训,组织专家、信用指导员对企业进行信用指导。
(三)经过培育,企业对照《办法》规定的认定标准,认为符合条件的,可于6月底前向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申报材料,各工商分局要联合当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照认定标准,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,提出初审报告,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于7月底前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。
(四)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组织,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考评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评估,于8月底前完成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各分局要高度重视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,认真组织实施,抓好工作落实。在培育中要注重选取辖区内信用管理意识较强、信用管理制度较规范、规模较大的骨干企业,确保被认定的企业真正具有信用管理典型示范效应。
(二)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培育对象的信用指导,帮助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,提高企业的竞争力。要充分发挥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,大力宣传信用管理示范企业,引导广大企业外树信用形象、内强信用管理,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。
(三)所有申请、申报材料都须加盖企业公章。申请、申报材料是复印件的,各地工商部门在初审时应仔细核对原件。
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|